注冊香港公司會涉及到公司名稱擬定,下文整理了部分關(guān)于香港本地公司注冊名稱擬定的常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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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本地公司中文名稱可否用健體中文字?
答:不可以,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。
2、公司能否只注冊中文名稱?
答:公司可以只注冊中文名稱,也可以只注冊英文名稱或同時注冊一個中文名稱和一個英文名稱。
3、公司英文名稱最后一個字可以是"Ltd"嗎?
答:不可以,雖然"Ltd"和"Limited"被視為相同。根據(jù)《公司條例》第102條的規(guī)定,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的最后一個字必須為"Limited"。
4、同公司集團下的某公司名稱能否與另一家公司名稱對換?是否要向公司注冊處提交什么文件?
答:可以。請交付以下文件,以便本處考慮調(diào)換公司名稱的要求:
一封解釋信,充分解釋為何須要調(diào)換公司名稱;
該兩間調(diào)換名稱的公司的「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」(表格NNC2) 各一份,及每份表格的費用;及該兩間調(diào)換名稱的公司所發(fā)出的互相同意書,說明雙方均同意讓對方使用其名稱。
如調(diào)換名稱獲接納,該兩間調(diào)換名稱的公司將于同一日期獲發(fā)「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」。
5、如果其他公司名稱與自己公司名稱太相似,是否能反對該名稱繼續(xù)注冊?
答:可以。如你發(fā)現(xiàn)另一間公司(以下簡稱「該公司」)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,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「太過相似」的名稱注冊,你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(「處長」)提出反對,詳述反對理由,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(jù)。如處長認為兩者「太過相似」,處長可根據(jù)《公司條例》第108(3)條,于該公司名稱注冊的日期后的12個月內(nèi)(以下簡稱「法定期限」),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。因此,有關(guān)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(yīng)及早(最好在處長發(fā)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)送交處長,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(diào)查,并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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